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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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师大党发〔2019〕15号)

来源:科研处 日期:2019-07-04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根据国家教育教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赣南师范大学章程》等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教师有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学校已有文件规定处理;其他师德失范行为,按照本办法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同时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从事宗教活动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利用学校公共教学资源私自进行有偿教学,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七)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九)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十)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一)科研成果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科研论文一稿多发行为。

(十二)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行为。

(十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提供虚假成果骗取科研奖励,或开具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行为。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或服务对象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或服务对象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服务对象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为达到个人目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嫁祸他人,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十八)有违背公序良俗、不文明行为等其他师德失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调查、审议

第五条 举报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举报人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据实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对举报情况进行初核,视情况启动调查程序。

第七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第八条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第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正式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

第十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审核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以下成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针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审核。

本条确立的回避原则适用于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解除、复核、申诉等全部环节。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一)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还可视情况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可视情况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对于违反师德情节较重或者重大而取消导师资格的,学校可作出终身禁止担任导师的决定。

(二)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需要解聘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一)款和(二)款外,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形成处理建议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提交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后即生效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应将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相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六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五章 处理的解除

第十八条 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确实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且表现优异,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后予以延期。

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对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不得因解除处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者级别。

对作出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的,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处理的提前解除或处理的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院(部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印发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四)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师德档案。

提前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申请复核。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问 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 教师出现严重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部门)应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所在学院(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说明,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