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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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大党发〔2019〕14号)

来源:科研处 日期:2019-07-04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赣南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原则、内容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以下简称教师)。

第三条 考核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结合;坚持师德师风建设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坚持职业道德要求和个人职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校师德师风考核相关工作。各二级党组织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八条 教师有考核内容所列的禁止行为,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在个人自评、教师互评、督导评价、学生评价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教师所在党支部(教研室或部门)的意见,综合评议确定考评结果。

第十条 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定,填写自评表(见附件),上交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教师互评、学生评价、督导评价环节由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由各二级党组织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考核等次。确定考核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单位教师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教师本人对所在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考评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奖励、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将依据有关规定扣发政府性奖励。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对师德师风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赣南师范大学师德师风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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