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是指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省社科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研究项目和特别委托研究项目等)研究的经费。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两级管理体制,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各设区市社联(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党政实际工作研究部门、省属学术团体,受省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四条 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助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助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纳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含田野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经政府采购程序购置的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及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单独列支、单独核定,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具体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50万元及以下的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20%;超过500万元的为13%。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费用,包含在间接费用内。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包含在间接费用内。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发放必须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注重贡献、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助经费下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不分拨给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条拨付的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拨经费或不合理开支部分。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应清理收支账目,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6日印发的《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赣社规字〔200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