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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科研处 日期:2022-11-10作者:kyc 浏览量:

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发〔2022〕50号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22年9月12日

赣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24号)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经费”)是指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研活动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学校各类横向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接受财务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横向经费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学院、中心、部门)、科研处、计财处和审计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规范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实施和验收,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横向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负责本单位横向经费的审核或审批,承担项目经费监管责任。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横向项目合同(协议)审查,经费预算编制与调整审批,外协费支出、绩效提取的审批,以及对横向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横向经费的开户、入账、提取、报账等会计核算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决算和经费使用,依法依规对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经费开展核查、审计、督查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横向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有计划地开展经费审计工作。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横向经费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改造升级现有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所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组举办项目论证、验收和学术研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交流、科学考察、自驾调研和野外作业等活动而发生的交通、食宿和会议注册等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需要支付的审稿、出版、邮寄、资料、专用软件购买、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以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项目组成员不得领取该项费用。

(九)数据采集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采集与分析、案例整理与分析等费用。

(十)外协费:指项目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确需委托第三方承担部分研究工作所支付的科研费用,且不超过到校经费的90%,项目负责人不得假借协作之名,将横向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十一)管理费:指学校为项目实施提供房屋和仪器设备,水、电、气消耗,资料共享与使用,网络信息服务等管理和服务费用的补助性支出。管理费按照分段提取的原则进行提取和分配。其中,到校经费300万元(含300万)以上学校不提取管理费。(详见下表):

横向项目单项到账经费

管理费分配

学校

二级单位

到校经费300万元以下

扣除外拨经费后200万元以下

3%

2%

扣除外拨经费后200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

2%

1%

(1)利用横向经费购置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设备,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部分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2)合同约定的外拨给其他协作单位的研究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3)合同中约定购置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归对方所有的仪器设备费,不提管理费。

(十二)绩效费: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直接参研人员的激励。绩效费实行年中年末两次提取的管理模式,项目合同中已经预算了绩效费的,项目立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经二级单位审核、报科研处和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在年中年末分两次发放绩效费;项目合同中没有预算绩效费的,待结题后履行前述程序后发放。

(十三)税费:按照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课题组自行缴纳相关税费,税费按照财务程序据实列支,计入科研成本。其中,技术开发类项目在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备案成功后可以申请办理免税。

(十四)其它支出: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市内交通、停车、通讯、退票费、短期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十条 横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合同(协议)中有明确经费预算的,依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合同(协议)中没有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本规定填写横向经费预算表。如有合作单位,应在预算中明确本单位与合作单位的预算比例和明细科目。

第十一条 横向经费支出按合同预算实行,由于项目研究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经费预算可申请调整。合同(协议)已经约定经费预算的,其调整需委托单位认可并出具有效证明;自主编制预算的项目经费调整需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批。

第十二条 横向经费支出根据支出类别、支出额度的不同按照职责划分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分类审批:横向经费支出审批以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或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为主,其中需分级审批事项、外协费支出、绩效提取三类支出须在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审核基础上,逐级上报科研处或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等审批。

(二)分级审批:单笔经费支出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审批;单笔经费支出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审核,科研处审批;单笔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外协费在实际报账支出时,通过以下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一)委托校外第三方开展外协费需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经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

(二)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单位的外协费金额(或比例)的项目,外协费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经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转账。

(三)合同(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作单位的外协费的项目,按学校现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经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转账。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检测化验、加工、材料等采购费用,在实际支出时,通过以下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一)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的采购,按学校现行《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仪器设备以外单笔采购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需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符合学校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三)委托校外有关单位进行检测化验、加工等产生的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须提供包含测试内容和单价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依据。

第十五条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内(单笔经费支出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劳务费发放,只需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原则上发至发放对象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严禁违规使用横向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严禁以外协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经费,以及将经费转拨、转移至利益相关个人或单位;严禁伪造财务凭证套取、骗取经费,以及虚报冒领劳务费和绩效费;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和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赠和赞助等。

第五章 项目结项和经费结账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任务完成并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获得委托单位认可的结项验收(鉴定)报告和经费决算报表等材料,并按程序办理项目结项归档和经费结账。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办理横向经费结账手续。横向项目完成并结题后结余经费分配,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分配办法进行项目经费结账:

(一)横向项目结题后,课题组结余经费留作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继续使用,原则上应在5年内使用完毕,5年内未使用完的,学校统筹。

(二)横向项目结题后,课题结余经费为净收入,结余经费的100%可以按奖励发放,由课题负责人具体分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在5年内使用完毕,5年内未使用完的,学校统筹。横向课题结余经费奖励在结题当年的年终结算时一次性奖励发放。横向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提出发放申请,并填写横向项目结题奖励发放申请表,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发放。

(三)单个项目进校金额大于300万元的横向项目结题后,可提出申请,可将由学校代扣的税款以一次性奖励的方式或学校以校级委托项目(课题)给项目主持人。

备注:横向项目已完成但尚有尾款未付清者,可先行办理结项手续,待尾款进校,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余款可按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横向经费须留在学校。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或退休,横向经费继续由负责人和项目组使用。项目负责人非正常离职、开除或已故,如项目仍在研,二级单位应在3个月内代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在职项目组成员;如项目已结题,横向结余经费收归学校,作为学校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优先资助原二级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二级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二级单位审核后会同科研处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部门裁定处理剩余经费。

第六章 经费使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计财处、审计处、纪委综合办(监督检查室)要加强对横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如涉嫌违规违法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2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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