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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科研处 日期:2023-09-27作者:邱祥莺 浏览量:

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发〔2017〕43号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17年7月17日

赣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指的是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社科研究计划的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纵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含校级科研项目)及其它四类。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国家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农业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社联、省教育厅等省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厅(局)级项目:指赣州市社联、赣州市科技局等厅(局)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校级科研项目。

其它项目:指校外单位承担且委托我校参与部分任务的上述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培训等项目。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收)、成果统计、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并协助科研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决算,建立相应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审计部门负责所需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各学院等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撑。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者,应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和经费预算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发布的各类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以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通过学校办公网等方式及时公开发布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公告。

第十条 我校承担的横向项目必须经科研处登记,并加盖“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自由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进行申报;对于有指标限制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科研处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评审,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筛选,并在学校网上办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本科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并实际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相关工作。学校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已经进行转化的科研项目,学校将择优进行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机构、跨行业协作攻关,联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鼓励学术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大力推进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较大变动或因故需延期、中止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科研处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负责提供检查报告,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检查报告的汇总、上报。

对于研究进展缓慢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要进行督促;课题组要撰写工作报告,向科研处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科研处可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对私自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的主要责任者,学校将扣除因该项目发生的科研奖励,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按期结题,纵向科研项目结题要求按照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按照合同及委托单位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等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学校计财处、审计处、科研处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要合理使用经费,确保项目进度和研究质量,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具体报账办法参照《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师大发〔2016〕37号)文件执行。其中:

1.外拨经费: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有外拨经费的,按规定签订任务和经费外拨合同书,经科研处审批后,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2.代购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我校购置且作为科研成果交付课题委托方的设备,经科研处审批后支付。涉及进口设备的相关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参照《赣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师大发〔2016〕38号)文件执行,国家规定有关横向项目的税收由该项目经费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校本科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对于本科生参与的教师科研项目,可以参照研究生助研费标准从项目经费中发放本科生助研费。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制。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执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项后,项目结余经费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2年内用于原项目组科研活动。2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原下达单位收回或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筹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参照《赣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师大发〔2016〕38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管理参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执行,经费使用参照《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师大发〔2016〕37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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