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学校文件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学校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科研处 日期:2023-09-28作者:邱祥莺 浏览量:

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发〔2022〕30号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22年6月30日

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不断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财文〔20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省部级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的纵向研究项目经费及学校配套科研经费,以及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或学校在编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建账、科学预算、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着力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的原则;科研项目研究进度与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相一致的原则;科研项目撤项与科研经费如数追回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方便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和报账的原则;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具体指导科研处执行纵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设立科研经费指标与发放,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配合计财处做好各类项目经费到账核查、对账等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全校科研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有审计要求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结项时经费使用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国家与学校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使用经费,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其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所有经费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所在部门审核后到计财处报账。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开支,除本人签字外,还须由课题组一名主要参加人审核签字。单项累计超过2万元的票据,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单项累计超过5万元的票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单项累计超10万元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报账手续。

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时,必须严格遵循项目研究进度与项目经费使用报销一致性原则,严禁超前使用项目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其经费清算手续,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由于各种原因而造成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撤销科研项目的立项资格,或者由于特殊原因经项目负责人要求中止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研究,此前发生并已报销的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必须如数退回学校。

项目负责人调离本校时,必须办理项目撤销或转移及其研究经费移交手续,此前使用报销的项目研究经费是否如数返还给新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其与新的项目负责人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当无法自主协商解决时,由科研处负责裁定。一经裁定,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处、计财处、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如有违反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行为,将及时报告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委)、厅(局)各类计划(基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及其它四类。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国家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社联等省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市厅级项目:指赣州市社联、市科技局、校级科研项目等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其它项目:指由外单位承担且委托学校完成的上述各类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学校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将项目资金的直接费用划拨给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自然科学类项目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人文社科类项目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五条学校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提取间接经费。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 凡是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国交流或开展与该项目相关的合作研究时,须按合同预算执行;如合同没有相关预算事项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的,须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3个月之内到科研处、计财处等部门办理结题及其经费使用清算手续。科研课题研究完成后有结余经费的,下达项目部门有如数上缴规定的将全部上缴。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全部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以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开支。原则上继续使用两年,两年后学校统筹,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设立新的研究项目,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第五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采用超额累退比例法计提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执行,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经费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执行。具体比例为:自然科学类: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人文社科类: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一)明确有间接经费的项目,若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提取额度占总经费比例及间接经费中管理费、绩效支出比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明确有间接经费的项目,且间接经费总额单独核拨的项目,按间接经费的50%提取管理费、50%作为绩效发放给课题组。

(三)明确有间接经费的项目,且对间接经费提取额度占总经费比例有明确规定,但间接经费中管理费、绩效支出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管理费50%,课题组绩效支出占50%进行分配。无配套的项目,间接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管理费25%,课题组绩效支出占75%进行分配。

(四)没有明确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科研管理费按照到款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绩效发放在不违反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前提下,绩效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到款经费20%执行。

(五)从间接经费中进行绩效发放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立项当年发放80%的绩效,结题当年发放20%的绩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计财处审批。科研处和计财处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六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分别按照《赣南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项目包干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1)和《赣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项目包干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2)。

第七章 配套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配套经费使用管理按照《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附件4)执行。

第八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须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合同书或项目申报时经学校科研处批准的合作双方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的要求,经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分年度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如若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报告书面材料以及当年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交上述材料和报告。凡未按时报送上述材料和报告的项目,科研处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凡项目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3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以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师大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赣南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项目包干制使用管理办法

2.赣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项目包干制使用管理办法

3.赣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包干制”使用承诺书

4.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

赣南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项目包干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及《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审计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承诺书并报科研处备案,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承诺书作为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规范学校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的依据,项目经费按照现行学校经费开支审批与报账规定进行使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成果查重、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管理费、绩效支出。除管理费、绩效支出外,各科目之间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实际自主决定使用。

不得列支版面费、基建费、赞助费等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经费支出,严禁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六条管理费用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和公共成本补偿。项目主管单位对管理费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学校按实得经费的20%提取。

第七条 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出。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0%。

第八条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和项目进展及阶段性成效进行发放,绩效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作出贡献的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学校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数额,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项目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时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设备采购、招投标、差旅、会议、因公出国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执行,本着规范、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项目验收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及成果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后如有结余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结项、因故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审计,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以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赣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项目包干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等文件”关于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包括指自2021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青项目、杰青项目、青年项目等。

第三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应符合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应用及转化。

第四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和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计财财务处、科研处为科研经费的支出提供建议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情况。审计处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人事处按学校工资制度管理项目绩效。

第七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署承诺书并提交学校科研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八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侵占。

第九条 项目资助资金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上级部门实际下达总额为准,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学校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除管理费、绩效支出外,各科目之间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实际自主决定使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管理费用:是指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项目主管单位对管理费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学校按实得经费的15%提取。

(五)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学校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数额(一般为总经费的15%),报学校科研、财务、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不设比例限制。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和项目进展及阶段性成效进行发放,绩效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作出贡献的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学校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数额,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项目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一般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控因素导致研发成本增加,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预算调整,绩效支出可以调减到其余各科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科研处审核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结余经费继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后续开展科研活动的各项支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校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由校科研处、计财处联合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以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3

赣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包干制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号

项目执行期

年 月- 年 月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院(盖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项目类型

人文社科类

自然科学类

后期资助项目□ 其它□

青年科学基金□ 其它□

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经与学校协商,本项目拟设定间接费用额度为 万元,占项目总经费比例为 %。

本人在充分知悉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做出如下承诺:

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三、坚持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规范,将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严格遵守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九条禁止行为。

四、经费使用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切后果自负。本人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科研处、计财处、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

附件4

赣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为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高水平科研项目,优化学校科研环境,稳定优秀科研人才队伍,培养科研创新团队,高质量完成科研项目任务,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学校切实落实国家级以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政策并进一步规范配套经费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配套只针对上级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且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含从学校财务转出给合作单位的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省里有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如省科技计划联合资助项目)。上述纵向课题经费(除去合作单位的外拨经费),学校给予经费配套支持。

第二条 学校发放的配套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所有从配套经费中的支出按照现行学校经费开支审批与报账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原则:厉行节约,合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挪用。

第四条 配套经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配套经费原则在项目中期进行拨付。配套经费原则不进行比例调整,按照如下比例使用:

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70%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人文社科类项目:配套经费不低于70%用于设备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印刷出版费。

已结题项目的配套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及课题组要严格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好用好配套经费,使配套经费能够有效地投入到科学研究中,提高项目的完成质量和高水平成果的产出。

第六条 因项目中止、撤销以及超期2年不验收或者结题的项目,学校统一收回剩余配套经费。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按课题项目类别封顶配套。课题分类按照《赣南师范大学重要业绩奖励办法》和《赣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级项目按1∶1进行配套(理科:国家级A类40万封顶,国家级B类20万封顶,国家级C类6万封顶;文科:国家级A类20万封顶,国家级B类6万封顶,国家级C类2万封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按1∶0.5进行配套(理科:省部级A类15万封顶;文科:省部级A类5万封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印发

1